【信息时间:2019-12-04 阅读次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性项目采购管理,规范供应商管理工作,提升供应商团队力量及服务品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经营性项目货物(材料)采购和经营性项目劳务服务供应商管理工作。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已明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在营业许可或资质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及非工程项目;以及为满足公司正常运转对外开展的贸易及相关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合格供应商),是指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谈判方式公开征集的有意愿并有能力为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经营性项目提供货物(材料)及劳务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管理职责、登记准入、考核评价及不良行为管理等。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供应商开展采购交易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供应商考核评价小组,负责供应商入库审核、制定考核评价和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考核评价和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和不良行为处罚决定,确定供应商的考核评价级别。
第八条 合同管理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牵头制定供应商考核评价、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开展供应商考核评价和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和不良行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事项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三)负责供应商登记准入工作;
(四)负责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对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具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采取暂停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罚措施,对供应商名录进行定期更新维护。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制定供应商考核评价、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二)协助开展供应商考核评价和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结合工程履约考核结果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三)协助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督供应商考核评价、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
(二)监督供应商考核评价、不良行为管理的全过程,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和不良行为处罚决定公平、公开、公正;
(三)对供应商登记准入的真实有效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供应商考核评价和不良行为管理工作,积极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对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反馈供应商的动态考核结果和违法违规情况。
(二)配合开展供应商登记准入工作;
(三)推荐优质供应商,拓展供应商渠道,提出优化供应商结构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登记准入
第十二条 供应商管理实行登记准入制度,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每季度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谈判方式开展一次合格供应商公开征集活动,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集团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具备向集团及各子公司提供货物(材料)供应、劳务服务的基本资格。
第十三条 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限制市场准入的供应商将无法通过登记准入。在参与集团及子公司项目的过程中因出现违规行为被集团公司通报或履约考核结果较差的供应商,将限制入库。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登记时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入库后的相关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正。
第四章 供应商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供应商管理实行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动态考核和集中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的整体实力、采购活动参与情况、合同履约情况、不良行为信息等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评价。
第十六条 动态考核工作由采购单位自行开展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供应商考核评价小组,动态考核每个供应商每年不少于一次,新合作供应商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供应商应适当增加考核频率(见附表1)。
集中评价工作由考核评价小组于每年12月份集中开展。考核评价小组将结合采购单位业务人员的客观评价,对供应商在当年的供应能力、服务意识、履约情况、不良行为信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见附表2)。
第十七条 动态考核与集中评价各占综合考评结果的50%,供应商根据综合考评结果被评为“优秀”(综合得分86-100分)、“良好”(综合得分71-85分)、“合格”(综合得分60-70分)、“不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四个级别。
(一)评为“优秀”、“良好”的供应商在考核下一年自动延续集团公司供应商资格,评为“优秀”的供应商在邀请招标中享有被优先选择的权利。
(二)评为“合格”的供应商在考核下一年暂时延续集团公司供应商资格,以观后效。
(三)评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在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实际情况后,由考核评价小组签署意见,报集团非招标方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后取消其集团公司供应商资格。
第五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集团及各子公司采购活动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诚信、质量以及其他违法违约的行为。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要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根据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采取警告、通报、降级、暂停供应商资格(3个月至3年)和取消供应商资格等方式。
一、暂停供应商资格(3个月至3年)的处罚情形:
(一)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对采购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经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
(四)供应商不积极配合整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供应商主要服务人员现场服务不到位,被采购单位或管理单位投诉的;
(六)供应商档案资料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档案资料的;
上述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供应商暂停供应商资格3个月至3年的处罚。
二、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罚情形:
(一)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
(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采购人串通投标的;
(三)供应商在登记准入、投标过程、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四)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六)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七)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服务标准、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设备以次充好,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八)供应商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进度滞后等问题,采购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九)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报酬的;
(十)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一)考核评价不合格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十二)入库后累计三次拒绝参加采购单位邀请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
三、警告、通报、降级的处罚情形:
供应商除上述不良行为以外的其他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经考核评价小组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降级的处罚。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代替合同约定的对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集团公司鼓励对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进行实名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选择未经登记准入、暂停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以及违背客观实际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的采购单位及个人,集团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地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地方为准。国家、地方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时,本办法另行制定补充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