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0-05-13 阅读次数:次】
方洋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供应商入库履约管理规定
一、供应商处罚情形
供应商在入围采购、履约及维保阶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 将采取限制投标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永久取消入库资格:
A. 向我司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B. 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等资料,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资质造假的;
C. 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
D.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拒不执行业主指令,造成工期滞后及费用损失的;
E. 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F. 中标后,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 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G. 施工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供应商服务跟进不力,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H.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I.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报酬的;
J. 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施工现场, 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K. 维保过程中, 经多次协调未能改进, 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二、供应商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以下处罚措施:
A. 入围采购阶段:取消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
B. 合同履约阶段:视具体情节,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C. 合同维保阶段: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罚没保修尾款);
D.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 对于已明确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将上报徐圩新区招投标办公室审批,采购平台根据审批结果对相应供应商进行限制投标的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我司任何招标采购项目投标,并在采购平台外网进行公示,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永久取消入库资格;
F. 处罚时效到期的供应商,需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招标人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恢复其投标资格。